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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广东明确禁止!
发布时间:2021-05-21 16:08:40

自然人的

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广东明确禁止采集 

自6月1日起施行 

!!!

记者从5月17日召开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并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商家采集信息时须履行告知义务


条例共8章58条,结合省情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成为社会公众的切身关切。


条例区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在归集环节,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在公开、共享、查询环节,对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方式作了明确。


在备受关注的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等。


信用主体具有

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

信息不公开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联动、形成合力。”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伟忠介绍,条例在总则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


既明确了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定职责;也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原则,要求相关活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条例在第五章全面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异议及修复等退出机制——



一是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信息不公开权、异议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对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作合理限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


三是构建主动纠错机制,明确有关主体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之后,负有主动修改纠错的义务;


四是细化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异议处理程序,缩短处理工作时限,促进及时高效处理异议申请;


五是完善公共信用修复程序和方式,为失信主体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是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层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异议与信用修复制度。


国内其它禁止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城市


▶ 天津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  大连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于 2021年2月6日表决通过,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