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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委选举人选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9:14

人选条件

 

(一)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自觉抵制黑恶势力渗透和不良风气侵蚀。

2.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主动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工作认真负责,能作为善作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私分明、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党员、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4.推荐连任的人选一般能任满一届,新进人选一般能任满两届以上。其中,农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中职)及以上学历,城市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除应具备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老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不良行为敢抓敢管,坚决与黑恶势力作斗争,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2.有组织能力,掌握党的基层工作政策,工作有干劲有办法,积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有管理能力,带头密切联系服务群众,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面对压力困难敢于担当作为;有发展能力,敢闯敢拼,带领党员、群众生产致富,改善环境,推动乡村振兴和社区建设。

3.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推荐连任的人选都参加过年度轮训,新进人选优先从后备人选库中产生。有需要的,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定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认真完成社区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为群众服务。

2.符合《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3.推荐连任的人选一般能任满一届,新进人选一般能任满两届以上。其中,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中职)及以上学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村(社区)“ 两委 ”成员人选:

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 成为宗族恶势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团体代言人的;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信教传教,大搞封建迷信的;上一届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受到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未曾担任干部的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3.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未满5 年的或受到治安拘留处罚且处罚完毕未满 3 年的; 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的;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已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完毕但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因涉黑涉恶、存在“村霸”问题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受到清理的;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产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条例》行为的;曾因拉票贿选被查处的;因个人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不能参加选举的情形的。

5.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区“两委”干部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