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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2017-07-06 16:00:05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集体经济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居集体经济包括社区集体企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居民集体所有,由居委会或经联社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凡居委会集体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或设备的购置,包括房屋、道路、场地、绿化、电网、供水设备、环境设施等,都是集体资产,属全体居民所有。全体居民要自觉保护集体财产,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生产资料,一般应列为固定资产,要登记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居集体进行重大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居的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决策过程必须科学论证、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等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节  集体土地和用地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依法保护土地。本居所有的土地都归居委会集体所有,由居民委员会或经联社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租赁者和依法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居民应自觉学习土地管理法规,不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乱搭乱建。

第二十九条:居委会根据《揭阳市城市建设规划方案》的总体建设规划布局,编制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三十条:居民的用地建设在建设之前,必须向居委会申报有关用地建设的手续及资料,由居委会派员协助办理征地、报建等有关必须申办的手续(其所需款项及费用由用地业主支付)。

第三十一条:用地建设应严格执行设计审定的《总体建设规划平面图》,坚持做到七统一,即:统一打基础地桩、统一层高、统一标板、统一外墙立面装饰、统一地坪、统一供电供水、统一道路及排污系统建设。

第三十二条:凡集体划留地,如用地建设需要,应在通知一个月内自行清除、(搭建物及青苗)等集体不补偿损失,土地归集体管理使用;加强辖区内交通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违章乱搭建或占路为市。违者,责令停工或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