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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3-17 10:14:34

居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居委会工作职责

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4、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5、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居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6、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居委会干部参加的居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居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居务工作,居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7、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四、凡属于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五、居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居民委员会会议:

     (一)居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

     (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三)30名以上居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四)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五)社区党支部提议的;

     (六)居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七、居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居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社区党支部书记出席。

     八、居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

九、居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居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十、对涉及到《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居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居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社区党支部通过,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十二、居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十三、记录人员对居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十四、建立居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十五、本议事规则提交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