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居委居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居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委居务是指涉及居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他各项社会义务,由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权,具体工作由居委会组织实施。
居委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委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居民意见基础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居委会实施居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居委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居委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由本居民18周岁以上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五条 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决定本居委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支情况报告。
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委会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居民会议每年不少召开两次,可以全居委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通过或由户代表进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为了便于召集居民开会讨论决定居务,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由居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讨论决定居委建设规划和实施安排方案。
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讨论决定居委重大财务开支。
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讨论通过居务管理章程及各项工作细则。
听取居委会及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居委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居委召集主持,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建立居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居民代表活动。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居委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两委会”成员。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学习制度,经常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每个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工作情况,交流意见,落实任务,每周召开一次“两委会”成员会议,讨论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不可谋权。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全体干部、职工,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并作为为选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居委按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居民小组是居委会下属的基层组织,授居委会的领导。居民小组长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居民完成对居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负责:
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兴办小组公益事业。
二、主持召开小组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传达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选举本小组居民代表。
三、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四、听取、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辖区的居民,包括常住、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居委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刁难、围议、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中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本居委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义务治安巡逻队。
第二十四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危难物品及枪支、刀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刑释人员、监外执行人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外人员及出租屋的管理。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委在办理将自治事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区、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居民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八章 社会团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民成立社团,必须向居委会提出申请,说明社团的宗旨、参加人员、组织机构,按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社团、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居务财务由居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对通过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1年11月18日起实施。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