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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东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30 16:46:45

 

潮东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榕城区梅云街道潮东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潮东社区热心于家乡经济文化建设的社会贤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促进社区向“组织坚强、民主管理、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生产发展”五方面迈进而建言献策,出资出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政治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潮东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凝聚乡贤,发挥乡贤的亲缘、人缘、地缘,搭建乡贤交流平台,听取、收集乡贤代表对促进家乡发展的意见建议;

(二)建立乡贤人员数据库,将乡贤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汇编成册。每年定期举办座谈会,互通信息;

(三)督促居委认真落实有积极意义、有建设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四)协助加强党群联系,推动新农村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文明村居”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引导动员热爱家乡、反哺桑梓的乡贤参与社区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

( 六 )广泛联系社区内各方面社会组织和群众,横向联络社会组织、社会贤达,聚力助推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接受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授权或派遣,依法完成相应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热心服务本社区经济社会建设的贤达人士为乡贤对象,包括籍贯或姻亲关系在本社区,以及投资创业、工作在本社区,品行好、有威望、有影响、有能力的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乡贤,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可确定为本会会员。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任领导干部;

(2)镇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区级及以上政协委员;

(3)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

(4)有道德威望、为当地多数群众认可的本社区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行业能人等;

(5)在本社区创业、工作的优秀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6)其他需列入的优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分组:

会员大会下设经济发展组、村容美化组、乡风文明组、基础设施组、教育促进组、治安调解组、民主议政组、财务组、对外联络组;每组推选一名组长,可由大会选举出的理事兼任;

1、经济发展组负责动员热爱家乡的乡贤捐资参与社区的建设结合实际,破解难题,充分挖掘和利用本社区特色资源,对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带领居民增收致富提出可行性建议;

2、村容美化组负责配合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凝聚社会合力,倡议居民共同维护村容村貌整洁,对村容村貌进行监督评议;

3、教育促进组负责为关心家乡教育事业的热心人士搭建平台,动员乡贤参与教育促进会工作,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4、治安调解组负责配合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协调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村居”

5、财务组负责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居务党务的监督联系、社会发展的集资动员、村规民约的制定规范、乡风文化的传承发展;

(三)积极支持发动群众参与公益事业建设;

(四)积极带头和发动群众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文明村居”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会员职责的,经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区党组织审查批准同意,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二)理事会的职责是:

1. 负责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对全体会员负责;

2.定期向社区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6.向下一届会员大会推荐领导人选;

7.审议决定吸收新会员和会员退会问题;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职数设置: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本会的会长(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提名具有党员身份的会员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影响较大、贡献较大;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本会工作;

4.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领导、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一位副会长或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理事会所有决议须经会长签字;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经理事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由本社区热心家乡发展的退休干部、老党员等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职责是:

  (一)参与并监督理事会在执行本会各项决定的工作;

  (二)严格审查监督本会的收支报账,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自筹、社会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社区集体经济适当支持;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先报请社区党组织审查同意,然后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社区党组织审查同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