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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东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7-05-15 16:22:19

 

潮东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社区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 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 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 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 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 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 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 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 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 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经济管理、公共福利、社会建设、村务监督共7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1. 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 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 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 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 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 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 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 社区共划分24个居民小组。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 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 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201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