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居民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积极性,促进本社区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社区实际,经全体居民讨论,民主集中制定的。
第三条 本社区实施民主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居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居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每15户推举产生一名,或由广大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居民代表可以连选选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应召集一次以上,居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居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本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七)监督提留款、集资款、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
(八)否决和修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九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除第八条第一项之外,其余可由居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党政的指导和社区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居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颗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街道党政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四)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做好居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六)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殡改火化、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八)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学习一次,由社区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居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重要公开事务、居委干部的分工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承包、租凭、集体基建项目和招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居务公开栏,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三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工职责是: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知识,不断提高居民素质,办好卫生站,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资质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每个小组都设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副组长由组长提名居民通过,由居委会任命。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干部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居民担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组织全社区的活动,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落实街道、居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居 民
第十八条 具有本社区常住户口的,是本社区居民。
第十九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了解居组应公开的事务之权利;
(三)有监督居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
(四)对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居民会议和居委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按有关规定,有请求组织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他权得受到侵害时,有请求组织给予维护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分配、退休、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居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居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接受普法教育,遵守居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遵纪守法,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经营活动。
(四)计划生育,自觉执行国策,提高人口质量。
(五)学用科技,破除迷信,不断提高生产劳动的本领。
(六)重视文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七)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教性活动,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八)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有纠纷听从组织调解。
(九)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支持干部工作,完成上级按规定分摊的各种费用,自觉服兵役。
(十)讲究卫生,执行桶装垃圾制度,搞好家庭卫生和门前三包。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财务审批的规定
一、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监委会组长签字(盖章),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居委会主任审批;2000元至10000元的由居委会集体讨论审批;10000元以上至50000的由社区“两委”讨论后,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居委会主任审批;1000至3000元的由居委会集体讨论审批;超过3000元以上的由社区“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5万元以上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方案及进行项目预算,并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社区50万以下的工程,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并由居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其付款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按操作规范程序进行。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做到有投标方案,有预、决算报告,有审计结论等方可入账。
第二十二条 社区现金管理的规定
一、社区现金支出必须按规定健全手续方能领取。
二、工程项目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工程预、决算单等合法手续进行转账结算,其预付款不准作现金抵扣,当月入账。
三、经批准的暂借款,必须注明用途、期限,但不能超过60天,从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四、社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不能以现金收入直接支付支出。
五、社区企业管理费、房屋租凭费等应收缴的集体资金,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收齐,不得烂账或“暗箱操作”。
六、社区原则上保留一个银行账号。
七、社区收据统一到街道财政所购买。
第二十三条 社区帐薄管理的规定
一、社区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应保证其真实完整。应做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由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社区每月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居委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报街道财政所会计委托中心帐。
第二十四条 社区非生产性开支的规定
一、原则上社区不得发生接待费开支,招商引资等需要接待,必须注明, 经社区监委会审定给予报账。
二、社区组织对本社区干部交通费(包括油费)、通讯话费等各项补贴,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经集体研究,做出明确规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人员职责
一、财务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必须认真完成各项经济报表等工作。
二、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财务往来账目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对已装订的的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抽拆更改。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四、出纳员必须作好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同时要做好现金收支帐以便与会计对好当月的现金和银行结余。
五、出纳员每月28号前必须与会计交接收支帐等,对于应收票据不准积压,在交账时必须办理出纳交账单。
第二十六条 社区财务管理监审办法
一、社区财务管理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政自律意识,自觉带头遵守各项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充分发挥居民代表大会、监委会、村务公开栏等对社区财务监督作用。应定期向居民汇报(公开)社区财务收支状况,尤其是重大的财务收、支项目的操作情况。社区监委会每月对本社区财务全面审核一次,并有签名和签署意见、建议情况。村务公开栏,必须如实每月公布一次社区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权属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