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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街道下义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04 16:02: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民主集中制定的。

  第三条  本村实施民主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每15户推举产生一名,或由广大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选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应召集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七)监督提留款、集资款、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

(八)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八条第一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村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颗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村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殡改火化、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八)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学习一次,由村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开事务、村干部的分工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承包、租凭、集体基建项目和招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三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工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办好卫生所,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资质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每个小组都设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副组长由组长提名村民通过,由村委会任命。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干部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组织全村的活动,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街道、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凡是出生时父母户口在本村,或因婚姻而到本村落户,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因其他原因经批准到本村落户,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也是本村村民。

第十九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的事务之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按有关规定,有请求组织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他权得受到侵害时,有请求组织给予维护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分配、退休、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接受普法教育,遵守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遵纪守法,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经营活动。

(四)计划生育,自觉执行国策,提高人口质量。

(五)学用科技,破除迷信,不断提高生产劳动的本领。

(六)重视文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七)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教性活动,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八)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有纠纷听从组织调解。

(九)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支持干部工作,完成上级按规定分摊的各种费用,自觉服兵役。

(十)讲究卫生,执行桶装垃圾制度,搞好家庭卫生和门前三包。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审批的规定

一、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村委会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监委会组长签字(盖章),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审批;2000元至10000元的由村委集体讨论审批;10000元以上至50000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审批;1000至3000元的由村委集体讨论审批;超过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5万元以上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方案及进行项目预算,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村级50万以下的工程,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其付款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按操作规范程序进行。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做到有投标方案,有预、决算报告,有审计结论等方可入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现金管理的规定

一、村级现金支出必须按规定健全手续方能领取。

二、工程项目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工程预、决算单等合法手续进行转账结算,其预付款不准作现金抵扣,当月入账。

三、经批准的暂借款,必须注明用途、期限,但不能超过60天,从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四、村级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不能以现金收入直接支付支出。

五、村级企业管理费、房屋租凭费等应收缴的集体资金,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收齐,不得烂账或“暗箱操作”。

六、村级原则上保留一个银行账号。

七、村级收据统一到街道财政所购买。

第二十三条  村级帐薄管理的规定

一、村级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应保证其真实完整。应做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由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每月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村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报街道财政所会计委托中心帐。

第二十四条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规定

一、原则上村级不得发生接待费开支,招商引资等需要接待,必须注明, 经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审定给予报账。

二、村级组织对本村干部交通费(包括油费)、通讯话费等各项补贴,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经集体研究,做出明确规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人员职责

一、财务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必须认真完成各项经济报表等工作。

二、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财务往来账目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对已装订的的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抽拆更改。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四、出纳员必须作好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同时要做好现金收支帐以便与会计对好当月的现金和银行结余。

五、出纳员每月28号前必须与会计交接收支帐等,对于应收票据不准积压,在交账时必须办理出纳交账单。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监审办法

一、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政自律意识,自觉带头遵守各项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村级监委会、村务公开栏等对村级财务监督作用。应定期向村民汇报(公开)村级财务收支状况,尤其是重大的财务收、支项目的操作情况。村级监委会每月对本村级财务全面审核一次,并有签名和签署意见、建议情况。村务公开栏,必须如实每月公布一次村级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权属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