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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11 17:14:11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村委会工作职责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同时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一事一议”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搞“一事一议”,严禁用“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4、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5、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6、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7、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四、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五、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

     (一)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三)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四)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五)村党支部提议的;

     (六)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七、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八、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九、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十、对涉及到《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十二、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十三、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十四、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十五、本议事规则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