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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15 15:56:48


(一)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监委会运作实行委员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监委会每月初应安排好当月工作时间(每周一至两天,每月不少于六天),并张贴于办公室门口,方便村(居)民联系。

(二)村(居)务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村(居)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居)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三)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监委会每季度向村(居)党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居)务监督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每年至少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四)监督工作台账制度。监委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监委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居)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五)监督工作公开制度。监委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按月在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和农村(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六)监督工作反馈制度。监委会发现村(居)务公开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等改正。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等应当自收到监委会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监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等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七)评议考核监委会制度。每年度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街道对监委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监委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监委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监委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

(八)监委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区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监委会主任,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监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