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蓝和社区
居民委员会居务管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四章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十章 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及保障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蓝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居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保进社区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是指涉及居民的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具体工作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委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社区党支部和上级党政的政治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居委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社区居民的行动规范,全社区居民和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社区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居民代表参加。
第五条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可以全社区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如确无法召开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召开。
第六条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下,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决定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听取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撤换和补选居委会的成员。
4.审议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在无法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问题时,应有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二委会”组织召集主持,社区“二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2、讨论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的实施。
3、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决定,包括大型社区建设。
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讨论决定重大的居务开支。
6、推选监督委员会。
7、讨论通过有关单项工作细则及修改章程。
8、听取审议居委会及有关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条 本社区干部成员:经联社、妇委会、共青团、治保会、调解会、民兵组织的负责以及主管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
全体社区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居委管理,廉洁勤政,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第十一条 健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人员会议,汇报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居委会每年应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不以权谋利,带头履行应行应负义务,不侵占居民利益,走艰苦创业、共同富裕的道路,带头遵纪守法,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三条 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使整局工作既分工又统一协调,共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干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及上级拨给的生活补贴,超编的由社区居委补发。居民代表工作时实行误工补贴,由社区发给。
第十五条 对不称职的干部,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任免程序罢免、撤换。
第四章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经济管理,增加集体和居民的收入。
第十七条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防疫管理,搞好环境卫生和垃圾的清运工作。
第十八条 维护好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有计划的适当发展市场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十九条 居委会用于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向本社区经济组织或者居民筹集,但必须专款专用,账目分明,民主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居委会将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的集体经济定为社区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的一切资产为全体居民集体所有,由居委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济联合社的集体经济经营生产管理部分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依据合同执行管理。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政策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计划生育管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区、街道办事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调解本社区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工具进行法制教育的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活动,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积极同一切危害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 协助上级政法机关开展工作依法治社区。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区所有土地均属居民集体所有,由居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居委配备专人具体负责本社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在上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社区集体所有公有的土地,居民应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
居民承包使用的土地如因国家集体发展生产、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需用地时,居委会有权收回承包使用权,并对使用的土地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公共设施的,都要与居委会订立有关协议或合同,同时履行合同的规定条款,违者,居委会有权提出交涉并中止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区建设规划管理,要在社区区域内建造各种建筑物都必须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呈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进行。同时应严格服从本社区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居民建房,必须符合社区建设规划的标准,保证居容居貌的整齐统一,居民建设之前,应由居委会分工管理社区规划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放样,方准进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居委会在办理好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居民以及社区内各项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应该自觉地自行完成,居委会可以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督促完成国家任务。
第三十七条 居委会接受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承担各项行政工作,按照规定的目标,要求和方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具体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章 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及保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和投入,培养和塑造出更多的人才。
第三十九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每年集体划出一定资金进行奖教奖学。
第四十条 每个居民都有享受社区福利的权利并自觉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退休回社区人员及挂靠人员不享受集体分配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犯罪判刑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取消其享受集体分配福利资格。
第四十三条 五保户、特困户,由区、办、社区三级统筹给予每月固定生活补助,由社区民政负责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居委会统筹缴上级民政办,上级民政办年终一次性发给优待对象家属,义务兵服役期间同样享受社区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居委会每年“八一”、春节对军属进行慰问。
第四十六条 复退、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干、就业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社区财务工作由居委会统一管理。社区财务工作要坚持社公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挥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发展生产经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各项合同协议的签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本社区财务工作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经济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经济事务。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审计制度,社区财务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在社区监委会协助下,对年度各项计划、合同、协议的完成情况,帐簿设置、财务资金、有偿证券、债权债务、基础建设投资等进行审计,并向社区二委会报告结果。
居委会换届、我社区主要干部离任时,应对社区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不得由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担任。
社区财会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好,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财会业务水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社区“二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工作细则,但不能与本章程互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修改须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蓝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