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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会职责
发布时间:2019-05-13 10:01:30
监委会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督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程监督行政村一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对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三资运作进行监督,监督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运作,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乡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乡镇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对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督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加强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