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前社区奖学助教扶贫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山前奖学助教扶贫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关爱资助山前社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在高考中、中考中成绩显著的学生和山前小学优秀教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山前社区乡贤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资助山前社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推动社会各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奖励在学、教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
3、奖励在高考、中考中成绩显著的学生。
4、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5、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若干名。
第七条 理事资格:
1、热心公益事业和教育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山前社区和企业界人士联合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捐资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3、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理事会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会会长不能召集、可委托一名副理事会会长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会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区干部和企业家组成,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犯《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5、副理事会会长、理事在理事会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资,有关部门的资助;
2、基金合法增值部分;
3、其他合法收入。
4、业务资金支付实行“三印齐”,由理事成员做经手人,汇报资金支出事由,副理事会会长做证明人,理事会会长审批签名方可入账。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收入主要用于:资助山前社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又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奖励在高考、中考中成绩显著学生,奖励在学、教过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老师。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当年捐资和资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