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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18-02-01 11:07:44

党建知识应知应会

 

一、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三、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党员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设书记一名,也可增设副书记一名。

 四、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五、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重新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中进行正式选举时,确定当选人的原则与地方组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地方组织选举是按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计算,而基层组织选举则是按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规定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六、“三会一课”: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