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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区炉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25 10:10:56

榕城区炉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通过查找、梳理、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实施相关制度和内部规定,有效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村()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居)委会和经联社。

第四条 内控目标

(一)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村级职能,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严肃财经纪律,遵守廉政准则,依法依规理财,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内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岗位,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业务工作都应有据可查。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注重关键业务、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的控制。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反馈,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职责、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与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及管理责任:由村(居)委会和经联社主任负责本单位内控管理工作,报账员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

第八条 强化内控理念,并把内控制度建设作为村(居)委会和经联社人员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坚决杜绝庸、懒、散和消极应付等慢行为、不作为现象,树立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组织形象。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预决算管理

(一)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二)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三)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四)由村(居)两委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报办事处财政所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村账街管,由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记账,各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设报账员、出纳员各1人,银行账户统一预留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印鉴;

(二)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及业务人员私章实行分开管理,各自保管使用;

(三)每月5 日前完成上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和民主理财工作;

(四)报账员填写出纳报账单一式三联,交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财经负责人和监委会复核、签名,报送街道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现金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上级拨款的领取由会计员或出纳员办理。

(二)库存现金规定限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时应及时存入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坚持日清日结: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盘点核对相符,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人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赔偿。

(三)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以集体名义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抵押,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到娱乐场所接待客人,不准用公款外出旅游,不准用公款搞迷信活动。

(四)坚持现金盘点制度:由领导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定期抽查盘点,重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收支管理

(一)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涉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非涉税收入必须使用“揭阳市榕城区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开具,并全额缴入规定的账户。

(二)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支出应减少现金支出,特别是超1000元大额现金支付必须转账。

(三)对于数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或一日累计超20万元的(含专项支出),由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书面报告并填写大额支出申请表,同时附送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送交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报街道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审批

(一)村(居)委会和经联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二笔会签和统一报账制度;

(二)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三)收支单据坚持“三印齐”的原则,收入单据由会计开单盖章,加盖单位负责人印章和公章,出纳收款盖章;支出单据由经手人签名并在背面注明开支事由,证明人签名后交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

严格执行《揭阳市榕城区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票据由专人专责管理,并做好票据管理台账,由报账员向街道财政所票据专管员申领、使用、保存、核销等手续。

    第十五条 凭证管理

每月报账员、出纳员汇总原始凭证并填写收支情况表,经各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监委会签名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的会计人员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并由会计员作凭证装订、归档、保存等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

会计报表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按月编制,经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送各单位;每月报表于次月10日由报账员到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并上墙公布。

第三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保存15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存;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人员不得随意销毁,应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招标的范围(属以下情形的均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的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捐赠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捐赠方与受赠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四)上级文件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流程

恪守“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理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一)招标申请,资料审查

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按规定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二)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申请人可依本意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人办理。选择委托代理人的,应向区交易中心提交《委托合同》,明确代理权限。

(三)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

1、发布招标公告

由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按照区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格式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本,在榕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村务公开栏张贴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天。

2、接受报名

投标人可根据公告内容,经区交易中心初审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参加竞标,报名时由区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个,否则,招投标无法进行,视同流标。对流标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

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并提前足额汇入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户,报名时提供缴款凭证。除中标人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四)签订合同

申请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申请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应当包括申请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备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

1、合同签订5天内,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提交一份给交易中心备案。

2、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按招标法执行。

 

               第五章   机构岗位设置

 

        

 

第六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经负责人职责

(一)受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授权,负责管理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财务工作;

(二)经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签订协议、合同;

(三)组织落实年度预算编制、执行、检查、考核工作;

(四)主持召集财务工作会议,负责审批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日常开支;

(五)定期向村(居)经济组织、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六)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换届或财经负责人离任时必须结清账目,由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移交。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职责

(一)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以及分管章证的保管,对保管的票据,应造册登记,并接受检查;

(三)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凭证的整理、报账和有关会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做好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有关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登记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辅助账簿,定期向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并核对数据;

(五)协助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编制上级单位所需的经济业务报表,做好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纳员职责

(一)负责现金日记账的记账工作;

(二)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三)对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各项支出业务,必须确认其支付凭证有效,以及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两笔会签)齐全并说明支出事由,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不真实、不合法、违背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付款;

(四)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准时结报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及时和报账员对数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和经联社重大事项决策

凡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包括财务开支、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生育,投资投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重大民事纠纷处理等,均应组织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对一般性财务工作可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居)委会和经联社代表议事会代表的产生

村(居)委会和经联社代表议事会代表原则上由村民推举产生,每15户推举一名代表。议事会负责人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有重大事情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代表议事会主要职责

(一)代表村(居)民参政议政,为党支部、村(居)委会当参谋;

(二)向村(居)民宣传党支部、村(居)委会的决定,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

(三)向党支部、村(居)委会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反映村民的意见;

(四)对政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五)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决定并经议事会通过的事项,议事会成员要积极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主议事程序

(一)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由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党支部和村委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拿出初步意见;

(三)交村(居)民代表议事会讨论;

(四)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应在村(居)民代表议事会的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修订、决议或决定;

(五)重大问题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第八章  村民代表会议职权

第二十九条 依规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居)委会成员;审议决定村(居)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第三十条 听取、审查和批准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议决定村(居)委会和经联社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居)委会和经联社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审议决定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议决定资金大额支出、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三十四条、决定对村(居)财务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制定和修改本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决定聘用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财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本村(居)两委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第三十七条、审议决定村(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的事项。

 

第九章  “三资”监管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金监管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