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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31 11:23:58

东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

       

一、社区事务中凡涉及社区发展规划、重大经济项目、基础设施 建设、福利待遇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社区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必须在决策前以不同形式向居民公开, 必须接受街道监督,决策结果必须公开公示。 

二、决策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分别或联合提出。本社区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或十分之一 以上居民联名也可提出决策事项。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拟提交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当书面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接受街道监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按进行下一步决策程序。 

三、与会党员、居民或居民代表可以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表决,以与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决策事项表决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四、对党员大会、居民会议或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 日内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应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居民公开;完成决定事项后,应当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居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