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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头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27 15:42:12

炉头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会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依据《炉头社区乡贤咨询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配备责任心强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自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理事中分配。本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帐管理,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建立健全帐簿。要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本会经济活动情况。

第五条  本会的资金开支必须符合章程规定,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由会长审批。大额款项的开支需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财务账目按会计年度清理、结算并向会员和村民公布。财务报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收入和支出情况;结余情况。

第七条  会计年度结算后15天内,财务人员应当把财务报表上报给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核。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变动,应将所管财物、票据及档案,列出移交清单,经审计后,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带走本会的票据和其他财物。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一会计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