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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泮社区监委会及其成员权利
发布时间:2017-01-01 10:50:04
 监委会及其成员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有权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应当主动提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有关信息。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村民小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反映。

        (五)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在提请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提交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权。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公开进行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