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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07 11:19:41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违法行为的通告

揭榕府通〔2022〕2号


为全力做好榕城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如下违法行为:

一、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或被告知为密接、次密接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等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

二、在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场所、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以上市场主体、场所、单位等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管理的。

四、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榕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及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或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抗原检测阳性),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管理的。

六、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七、编造或者故意散布、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政府部门、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九、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防疫政策、措施行为的。

以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特此通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来源: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整理:榕城发布编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