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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1 09:51:59


东兴街道沟尾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18〕6号)、《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工实施方案》(粤农﹝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沟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有序推进并逐步落实发展股份合作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改革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沟尾村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第一条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资格认定)工作范围为沟尾经济联合社。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既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又要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的原则;一般成员资格界定,要“应给尽给”,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成员资格界定,遵从“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且以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丧失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同属于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行使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呈街道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村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界定办法应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条件)和登记界定日等作出规定。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根据调查统计,截至2021年 8月31日,本社人口调查结果为: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度成员浮动确认界定时点。(1)今年度出生入户,嫁入人员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截止至年度12月31日前列为可分配;(2)今年度死亡人员列为可分配;(3)离婚迁入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列为发放对象,其子女随母迁入者不列入可分配;(4)生育二胎列为发放对象,生育第三胎未征收社会抚养费且未满18周岁不列入可分配;(5)生育第三胎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未满18周岁人员,按发放对象一半标准分配;(6)婚嫁户口无迁出者不列入分配;(7)具体实施内容及对象以年度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为准。
(二)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4)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5)承包项目及其他资产
(6)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
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
(2)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3)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4)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沟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办法。
(一)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成员资格界定名单由领导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一次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二次公示。成员资格界定成员须由成员签字确认,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终榜公示。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完成本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后,新增成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本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材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后,成员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东兴街道沟尾经济联合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沟尾村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以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社名(印章):东兴街道沟尾经济联合社
日 期: 2021年 8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