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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金发放
发布时间:2022-11-09 11:23:05

(一)办事依据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事项类型
办理类
(五)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1、初审。村(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审核。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接到村(社区)专职人员全程负责代办送来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核对名单后,审核并加具意见。
3、确认。区卫健部门对镇(街)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区卫健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经区卫健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街)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以上证件查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各辖区镇(街)党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