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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发布时间:2022-11-09 11:22:21

(一)办事依据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
(二)服务对象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
(三)办理条件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4、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四)事项类型
办理类
(五)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1、初审。村(社区)负责资格初审。村(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评议意见将《申请表》报送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2、审核。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负责审核。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接到村(社区)专职人员全程负责代办送来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报区卫健部门。
3、确认。区卫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由区卫健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返还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由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社区)存档。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应在其户籍地的村(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应报告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并协助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核实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区卫健部门取消其扶助资格。
5、告知。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区卫健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6、备案。镇(街)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件6),上报区卫健部门。区、市卫健部门逐级上报省卫健部门备案。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6、一寸近照
(八)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各辖区镇(街)党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