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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09 11:12:29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矩管办理登记入户。
(四)事项类型
办理类
(五)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户政业务人员审验材料→受理→审核→通知审核结果。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事实收养公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各辖区镇(街)党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