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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11-09 10:50:44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0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01月12日财税〔200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三款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10、《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二)服务对象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四)事项类型
网办类

(五)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粤商通App登录,进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版块,按照软件提示及步骤进行申请,待受理部门审核后给出结果。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所需材料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办理地点
各辖区镇(街)党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