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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并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发布时间:2022-11-09 10:29:22

(一)办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
(二)服务对象
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本人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办理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事项类型
办理类
(五)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初审后由专职人员全程负责代办并上报→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所需材料
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 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 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 解书、协议、公证文书、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证明材料等);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孤儿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 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
(八)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地点
各辖区镇(街)党群服务中心